(1)系统设置要求
①供水设备的管道应与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分开,且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防护措施,千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②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最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最。
③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所用的压力容器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④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 h。
⑤水炮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灭火剂的时间不应大于5 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 min,
(2)消防炮的布置
①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2门消防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②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启动按钮。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后座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③室内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搜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3)水(泡沫)炮系统的设计
①设计射程设计射程须符合水炮和泡沫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水(消防)炮的射程可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so%计算。实际工程中,由于动力配套、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因素的影响,水(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可能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此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当上述计算的水(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布置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炮的数址、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②设计流量水(泡沫)炮系统的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同时开启的水(泡沫)炮设计流R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泡沫)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盆还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泡沫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时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a)系统控制
①远控炮系统控制远控炮系统中,消防泵组、消防泵进出水阀门、压力传感器、系统控制阀门、动力源、远控炮等被控设备应采取联动控制方式实行远程控制.各联动单元应设有操作指示信号,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防止误操作,同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消防炮系统应设置与火灾探测器的接口,以便系统具备接受和处理消防报警的功能。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冲、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b.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
c.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大于100 m;
d.1 000 m以内不得有相同频率,30 m以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
e.无线控制器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炮系统扑救火灾时的控制、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的关键部位,宜设盆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电动阀门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当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还应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